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7月1日讯(记者朱国旺郭文培)6月30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人参生产参苓白术丸,被山东省药监局罚款.58元。
山东省药监局称,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人参生产参苓白术丸(未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4月24日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9号)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人参,共计.3公斤;
2.没收参苓白术丸,共计盒;
3.没收参苓白术丸,共计袋;
4.并处罚款.58元。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